《通告》指出,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拆解回收的报废汽车,拆解的“五大总成”(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须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由工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汽车应当逐车登记,发现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此外,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收缴,强制报废。
报废汽车定点回收单位,详情请电话咨询;
公司电话; 02869918919
手 机;17381919177
手 机;18828058876
手 机;15528071248
手 机;18980467487
传 真; 02866900736
Q 号;1649475328
微 信:BFQC18980467487
邮 箱;zhou_bin2005@126.com
查看更多评论